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罷免過程相關資訊

查看我們罷免過程的說明圖形。

縣罷免
縣罷免是州憲法賦予選民的一項權力,在民選官員任期屆滿之前將其革職。自1911起罷免權即為我們政府制度的重要基礎之一,選民並已藉此表達對民選官員的不滿。縣罷免請願書必須由選舉事務處登記辦理。您可在本網站選舉圖書室找到詳細縣罷免過程手冊。

學區罷免
學區罷免是州憲法賦予選民的一項權力,在民選官員任期屆滿之前將其革職。自1911起罷免權即為我們政府制度的重要基礎之一,選民並已藉此表達對民選官員的不滿。學區罷免請願書必須由學區所在縣選舉事務處登記辦理。 您可在本網站選舉圖書室找到詳細學區罷免過程手冊。

特區罷免
特區罷免是州憲法賦予選民的一項權力,在民選官員任期屆滿之前將其革職。自1911起罷免權即為我們政府制度的重要基礎之一,選民並已藉此表達對民選官員的不滿。特區罷免請願書必須由特區所在縣選舉事務處登記辦理。您可在本網站選舉圖書室找到詳細學區罷免過程手冊。

市罷免
市罷免是州憲法賦予選民的一項權力,在民選官員任期屆滿之前將其革職。自1911起罷免權即為我們政府制度的重要基礎之一,選民並已藉此表達對民選官員的不滿。市罷免請願書必須由市府書記登記辦理。

州罷免
州罷免是州憲法賦予選民的一項權力,在民選官員任期屆滿之前將其革職。自1911起罷免權即為我們政府制度的重要基礎之一,選民並已藉此表達對民選官員的不滿。州罷免初步程序由州務卿辦理。罷免請願書須達到至少規定的選民人數簽屬後,交至請願書流通所在地縣選舉事務處登記辦理。